近日,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鳳崗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經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國晶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2.儲存危險化學品未在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上述第一、二項違法事實,分別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七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對該公司上述兩項違法行為作出合計人民幣75000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近日,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鳳崗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經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國晶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2.儲存危險化學品未在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上述第一、二項違法事實,分別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七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對該公司上述兩項違法行為作出合計人民幣75000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